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麗卿、高秋黃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0,000元(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7826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土地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