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麗卿、高秋黃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0,000元(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7826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土地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