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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 法官
    周素秋

  • 當事人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麗卿、高秋黃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30,000元(即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37826號強制執行事件系爭土地第一次拍賣最低拍賣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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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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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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