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登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裕 被 告 星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王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93,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