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織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力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93,3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5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