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號
- 原 告
-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忠
- 被 告
-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廖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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