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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魏玉英
  •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廖家康

  • 原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被   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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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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