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高淇胤等六人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六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