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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4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告
悠比亞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高淇胤等六人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六人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對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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