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吳蓂生
- 訴訟代理人
- 李育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靖雯律師
- 被告
- 起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芳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