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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65號

聲請人
吳蓂生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告
起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芳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4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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