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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告
弘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玲
被告
陳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以其董事長陳惠君為法定代理人,對其董事長提起本件訴訟,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惟:

(一)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原告公司既有監察人李淑玲,依上揭法條,本件訴訟自應以監察人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非以董事長陳惠君為本件之法定代理人,此代理權之欠缺為可補正事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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