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14號
- 原告
- 弘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玲
- 被告
- 陳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以其董事長陳惠君為法定代理人,對其董事長提起本件訴訟,且未據繳納裁判費。惟:
(一)按公司法第213條規定:「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原告公司既有監察人李淑玲,依上揭法條,本件訴訟自應以監察人為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非以董事長陳惠君為本件之法定代理人,此代理權之欠缺為可補正事項。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