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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1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告
陳國豊
被告
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657地號、面積3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為之抵押權設定行為撤銷,並將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查,系爭土地於民國91年10月29日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又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價值為936,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0元×面積36平方公尺=936,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1份在卷可按。是系爭土地之價額顯然少於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936,000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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