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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升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54,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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