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3號原 告 鼎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遠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升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54,6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