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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麗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68號

原告
裕連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貞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南市新營區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83,2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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