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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告
複誠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晟企業社即劉永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9,1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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