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複誠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晟企業社即劉永義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189,13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