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震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鴻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4號原 告 震虎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武 上原告與被告培元科技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