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設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吳美芳
- 原告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97號原 告 益瑞昇國際有限公司 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吳美芳 一、上原告與被告台灣優良水果股份有限公司、郭澤誠間因請求返還設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將請求「返還商借之充填機設備」之金額及請求「返還原告已交付被告之所有設備」之金額加總後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上被告欄記載「台灣優良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余民福、郭澤誠」之文字,無法辨識欲對幾人提出訴訟?又「余民福」亦為「台灣優良水果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原告係欲同時對余民福個人提出訴訟,或僅將其列為公司法定代理人,亦請一併具狀陳明。 三、請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之繕本,以便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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