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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張家瑛

  • 當事人
    張久美林信興與被告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45號原 告 張久美 林信興 上原告與被告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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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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