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徐安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自詠即王清水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53,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