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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1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11號

原告
真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逸民
被告
辰邦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淑雯

前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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