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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1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71號

原告
羅合全
原告
林裕原
被告
南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芬

上原告與被告南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事件,而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委任關

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

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

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

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繳6,000 元,尚欠

11,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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