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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原告
永仕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立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明宏、蘇美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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