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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
    宋立榮

  • 原告
    永仕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   告 永仕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立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明宏、蘇美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3970號核發在案,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5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5,2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75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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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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