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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盈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告
高揚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樹
被告
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昌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4,162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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