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7號
- 原告
- 高揚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銀樹
- 被告
- 昌鋐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昌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原告前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餘14,162元未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