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原告
大勛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光
被告
謝孟霖
被告
謝國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