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林麗珍
- 原告大勛酒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謝孟霖、謝國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74號原 告 大勛酒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珍 訴訟代理人 楊啟光 被 告 謝孟霖 被 告 謝國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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