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87號

原告
學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周春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玉屏即台一液化煤氣行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促字第2797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蔡玉屏即台一液化煤氣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5,58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9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