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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9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淑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390號

原告
蔡宗儒
被告
龍門開運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楊乃維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45,250元(即臺南市○○街101號7樓房屋拍定價格1,639,000元,及請求給付管理費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之2,000元,尚應補繳15,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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