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18號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王屋樑 林萬本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