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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

上訴人
長易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賢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柏菁、黃炳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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