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39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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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賢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柏菁、黃炳翔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