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4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榮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楊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賢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5,3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