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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王俊欣

  •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白燿榮
  • 被告
    四原色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秋伶王俊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白燿榮 被   告 四原色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欣 被   告 陳秋伶 被   告 王俊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視為起訴,依法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756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1年1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被告雖 曾於101年1月4日具狀聲請撤回其等之異議,然支付命令一 經債務人異議後,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並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9條所明定,故被 告上開異議撤回聲請狀並無從回復支付命令之效力,本院仍應依起訴程序處理,併予說明。 三、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是其上開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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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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