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號原 告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2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