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號
- 原告
-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運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