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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告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運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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