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童來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7號

原告
群水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水
原告
曾雄厚即至于海產商行
原告
恆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一
原告
許正旗即進生菓菜行.
原告
吳俊賢即明昌米行
原告
陳清蔭即東信免洗餐.
原告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原告與被告葉育誠即銘生慢性復健醫院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原告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書狀,並就下列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對於被告答辯㈡狀所主張實際買受人應為「邱平滿」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

(二)對被告上開答辯如有爭執,其詳細理由為何,並應提出法律論述意見及相關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