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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4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翁金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4號

原告
北鎮國際軸承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勝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東利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4,8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8,02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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