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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告
張慧雯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陸旭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陸旭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550,000元,應繳裁判費36,145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6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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