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告
張慧雯
被告
陸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松山
法定代理人
林富美
法定代理人
卓吟芳
法定代理人
卓恆生
法定代理人
卓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0年4月22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5,645元,並於10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