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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3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73號

原告
古景木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蘭蓉律師
被告
侊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以兩造間自始不存在有董事之委任關係等情,而訴請確認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仍屬財產權性質,又其訴訟標的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參照)。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3,000元,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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