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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豐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80,212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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