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童來好
- 原告莊吳金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原 告 莊吳金英 莊雅青 莊惠蓉 莊文華 兼上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進雄 以上原告與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炎峰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查報台南市○○區○○街251巷14弄34號、46號、48號房 屋目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 (二)查報台南市○○區○○街251巷14弄5號、6號、8號房屋目前之買賣價值各若干? (三)被繼承人莊一平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四)被告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五)被告李炎峰最新 號、6號、8號房屋係由被告李炎峰居住使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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