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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童來好
  •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 被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李炎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炎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吳金英等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63號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訟爭之六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以六棟房屋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上訴人李炎峰之上訴利益為系爭5號 、6號、8號及46號四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四棟房屋現值核定為70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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