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正上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炎峰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吳金英等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663號
確認建物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訟爭之六棟房屋,訴訟標
的價額以六棟房屋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0,8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上訴人李炎峰之上訴利益為系爭5號
、6號、8號及46號四棟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以該四棟房屋現值核
定為70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