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施栢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12號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訴訟代理人 林佳億 李玟玟 張瓊心 被 上 訴人 意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以上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71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31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