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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8號

上訴人即原告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送達代收人
林志雄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奇雅仕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086元(本訴部分為3,5

25,822元,反訴部分為837,2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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