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原告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王振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8號上訴人即原告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 送達代收人 林志雄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奇雅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086元(本訴部分為3,525,822元,反訴部分為837,2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