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7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良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振榮
- 送達代收人
- 林志雄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奇雅仕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086元(本訴部分為3,5
25,822元,反訴部分為837,2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3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