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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原告
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俊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業於事實及理由欄七敘明:「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之諭知。」等語;復於結論欄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顯見法院係認應逕依職權諭知原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旨。故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等文字,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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