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14號原 告 盈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雯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俊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業於事實及理由欄七敘明:「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之發動,爰不另為駁回假執行聲請之諭知。」等語;復於結論欄引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顯見法 院係認應逕依職權諭知原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之旨。故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等文字,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