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78號
- 原告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水費,曾聲請對被告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聯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8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