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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號

原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文
訴訟代理人
張勝威
被告
仙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成立之分包工程合約書第8 條及工程承攬廠商安全衛生切結書第2 條一般規定的第5 項,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60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業據原告陳述在卷(見本院100 年2 月15日調查筆錄),而依兩造簽訂之分包工程合約書第15條約定,因該合約所生之訴訟,兩造同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分包工程合約書1 件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非兩造合意管轄之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之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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