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7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75號
- 原告
-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弘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華
- 被告
- 辛俊陽即印象影視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違反兩造間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一般協議事項中第六條之約定,而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該條所約定之金額。而依兩造簽訂之上開「授權出租使用影片協議書」一般協議事項第十五條約定,關於該協議所生訴訟,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