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9號原 告 余青山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被 告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劉昌明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董明華 旭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塗 訴訟代理人 陳俊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