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銘 被 告 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方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被告和立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依法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