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林昭泰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盧邱麗真即天成企業社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盧邱麗真即天成企業社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