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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黃莉莉

  • 原告
    林昭泰
  • 被告
    盧邱麗真即天成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林昭泰 被   告 盧邱麗真即天成企業社 盧進傳 盧文修 盧文瑞 盧惠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7月26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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