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 告 林昭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盧邱麗真即天成企業社、盧進傳、盧文修、盧文瑞、盧惠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盧邱麗真即天成企業社、盧進傳、盧文修、盧文瑞、盧惠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8,3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