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被 告即反訴原告 盧邱麗真即天成企業社 10之1號 盧進傳 10之1號 盧文修 盧文瑞 盧惠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昭泰,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84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11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0,704元;上訴人不服原判決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200元,以上共203,9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