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南市政府、賴清德、蔡明雅、置業事業有限公司、蔡村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 告 蔡明雅 兼訴訟代理人 蔡村和 被 告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張超貴 被 告 黃浴榮 113號 被 告 陳建志 號 被 告 陳宗燦 樓 被 告 王冠雄 被 告 黃紫嵐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浴杰 號 被 告 沈宗隆 被 告 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一、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主張應拆除部分之 地上物(即逐鹿燒烤、土雞城「未保存登記」之部分)係於何時興建完成?逾期未陳報意見者,即認定係於100年1月1 日簽訂本件租約「後」興建完成。 二、原告主張「100年6月8日」(發文終止契約之日)起終止契 約,就此日期被告有何意見?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就請求各被告應給付或連 帶給付之「不當得利」部分以「表列」提出(詳載「計算方式」,另「起算日」部分可否一致由同一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