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楊丕銘律師
- 被告
- 蔡明雅
- 兼訴訟代理人
- 蔡村和
- 被告
-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村和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國明律師
- 被告
- 張超貴
- 被告
- 黃浴榮
- 被告
- 陳建志
- 被告
- 號
- 被告
- 陳宗燦
- 被告
- 樓
- 被告
- 王冠雄
- 被告
- 黃紫嵐
- 被告
- 兼上六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黃浴杰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告
- 沈宗隆
- 被告
- 陳秋玉
- 1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一、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主張應拆除部分之地上物(即逐鹿燒烤、土雞城「未保存登記」之部分)係於何時興建完成?逾期未陳報意見者,即認定係於100年1月1日簽訂本件租約「後」興建完成。
二、原告主張「100年6月8日」(發文終止契約之日)起終止契約,就此日期被告有何意見?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就請求各被告應給付或連帶給付之「不當得利」部分以「表列」提出(詳載「計算方式」,另「起算日」部分可否一致由同一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