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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1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蔡明雅
兼訴訟代理人
蔡村和
被告
置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村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告
張超貴
被告
黃浴榮
被告
陳建志
被告
被告
陳宗燦
被告
被告
王冠雄
被告
黃紫嵐
被告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浴杰
訴訟代理人
被告
沈宗隆
被告
陳秋玉
1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一、被告應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原告主張應拆除部分之地上物(即逐鹿燒烤、土雞城「未保存登記」之部分)係於何時興建完成?逾期未陳報意見者,即認定係於100年1月1日簽訂本件租約「後」興建完成。

二、原告主張「100年6月8日」(發文終止契約之日)起終止契約,就此日期被告有何意見?

三、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就請求各被告應給付或連帶給付之「不當得利」部分以「表列」提出(詳載「計算方式」,另「起算日」部分可否一致由同一日起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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