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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原告
生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信群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欣頤律師
被告
Desarroll.
法定代理人
Keung M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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