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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告
詹物
被告
巨鯨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佩菁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碧蓮
法定代理人
邱太全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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